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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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乡镇设立自然资源管理机构,承担相应区域土地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公益宣传,提升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细化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第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
(一)省、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省、设区的市、县(市)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
(三)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包括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第八条 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的乡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国土空间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专项规划目录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的规定。第十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的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实施用途管制、用地审批以及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第十二条 国土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还应当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十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标准数字化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或者超过年度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安徽师范大学国土资源与旅游学院导师介绍
姓名:陆林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211
职称:副教授
学院:国土资源与旅游学院
研究方向:
陆林,男,1962年11月生,安徽芜湖人。1995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并获理学博士学位,1997年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博士后出站,1997年晋升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地理科技工作者,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皖江学者,安徽省高校省级教学名师,中国地理学会旅游地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地理科学》.《人文地理》.《中国旅游研究》编委,《旅游学刊》特邀学术委员,上海旅游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安徽大学“泛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财经大学合芜蚌自主创新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工业大学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师范大学人文地理学博士点负责人。现任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安徽师范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主任.安徽师范大学科研处处长。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项.教育部和安徽省省部级项目5项,获省部级奖励3项,在学术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出版专著2部.教材2部。
主要研究领域:
人文地理学.旅游管理。
主讲课程:
人文地理学.旅游规划原理;旅游社会学.旅游科学进展.地理学基本问题。
代表性科研项目: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海滨(岛)旅游地发展特性及运行机理研究》(49871027)。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传统村镇型旅游地发展特征及运行机理研究》(40471035)。
3.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旅游城市化过程及机制研究》(40771059)。
4.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山地旅游发展过程和机制研究》(40971083)。
5.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非耕地国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潜力和对策》(98BJY034)。
6.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机制与调控研究》(03BJY084)。
代表性科研成果:
1.陆林.徽州村落.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
2.陆林.旅游规划原理(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陆林.人文地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4.陆林,章锦河.旅游形象设计.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
5.陆林,葛敬炳,苏静.基于制度变迁的浙江省民营资本旅游投资行为研究.旅游学刊,2008(5).
6.陆林.国内外海岛旅游研究进展及启示.地理科学,2007(4).
7.陆林,葛敬炳.旅游城市化研究进展及启示.地理研究,2006(4).
8.陆林,余凤龙.中国旅游经济差异的空间特征分析.经济地理,2005(3).
9.陆林,凌善金,焦华富,王莉.徽州古村落的景观特征及机理研究.地理科学,2004(6).
10.陆林,凌善金,焦华富,杨兴柱.徽州古村落的演化过程及其机理.地理研究,2004(5).
11.陆林,凌善金,王莉.试论高校地理专业人文地理学的教学改革.人文地理,2003(5).
12.陆林,宣国富,章锦河,杨效忠,汪德根.海滨型与山岳型旅游地客流季节性比较——以三亚.北海.普陀山.黄山.九华山为例.地理学报,2002(6).
13.陆林.旅游地理文献分析.地理研究,1997(2).
14.陆林.山岳型旅游地生命周期研究——安徽黄山.九华山实证分析.地理科学,1997(1).
15.陆林.旅游地居民态度调查研究──以皖南旅游区为例.自然资源学报,1996(4).
16.陆林.山岳风景区旅游者空间行为研究──兼论黄山与美国黄石公园之比较.地理学报,1996(4).
17.陆林,焦华富.山岳旅游者感知行为研究——黄山.庐山实证分析.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3).
18.陆林,焦华富.徽派建筑的文化含量.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2).
19.陆林.皖南旅游区布局研究.地理科学,1995(1).
20.陆林.山岳风景区旅游季节性研究——以安徽黄山为例.地理研究,1994(4).
21.陆林.山岳风景区客流研究──以安徽黄山为例.地理学报,1994(3).
22.陆林.山岳风景区国际旅游经济效益探析——以黄山国际旅游业为例.旅游学刊,1991(1).
获奖情况:
1.全国优秀教师(教育部,2001)。
2.全国优秀地理科技工作者(中国地理学会,2009)
3.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安徽省,2006)。
4.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安徽省教育厅,2007)。
5.安徽省首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奖(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2008)。
6.安徽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安徽省教育厅,2005)。
7.中国地理学会吴传钧优秀人文地理论文一等奖(中国地理学会,2008)。
8.中国地理学会陈传康优秀旅游地理学术论文奖(中国地理学会,2008)。
9.首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提名奖(新闻出版总署,2008)。
10.第七届安徽图书奖一等奖(安徽省新闻出版局,2007)。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四)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交给相关协会。(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113号),省国土资源厅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定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工作。 五、承担保护全省耕地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施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并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整理、共享和汇交的监督管理,提供社会咨询服务。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定并实施土地利用开发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用、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低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同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并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审批或审核对外合作区快;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监测、协调、指导和监管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山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 十二、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核发证与管理;管理测绘基准和测绘控制系统;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指导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和基础地理信息工作;依法管理全省地图编制与审核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收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 十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和厅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厅系统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群和离退休工作。 十六、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察支队级别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察支队级别是区级,它是安徽省合肥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原合肥市城乡规划局)的分支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合肥市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以及建设、管理和检查规划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