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职称奖励办法,河北省职称管理办法

2024-06-06河北职称评审网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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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1)

河北省关于职称奖励办法,河北省职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科技支撑,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与本省重大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以及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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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称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研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获奖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者行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化、非营利原则,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第八条 任何个人、组织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设置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奖种: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科学技术合作奖。第十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应当注重成就性、贡献性,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科学技术合作奖应当注重合作性、成效性。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奖励的人数不超过二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三百项。

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二十项。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本省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河北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并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要贡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分级奖励

科学技术奖励分为:省级奖;地、市及厅、局级奖;县级及基层奖。

受奖项目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如经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及奖励金额的,其奖金只支付差额。第二条 奖励范围

省级奖励,应具有省以上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项目。

(一)科学技术成果奖

(1)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2)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或综合性的攻关项目研究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其中某一课题的科技成果。

(3)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4)在技术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有发展、有创新的科技成果。

(5)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而取得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一定学术价值的科学理论成果。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1)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2)在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省外、国外技术中,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3)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制造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4)标准、计量等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到显著作用者。

(三)科学技术管理奖

各级科委及经济、生产、医药卫生、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等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和管理干部,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四)科学技术情报奖

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提供重点的、已发挥重大作用的科技情报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基层生产组织,不论集体或个人,凡取得的科技成果或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符合本办法规定授奖条件的,均可申报奖励。

(二)省外单位承担我省科研项目,或参加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均可参加我省评选或授奖。

(三)省级科技成果奖,授予省科委发布的成果公报中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没有列入公报的须先履行成果登记手续。第四条 奖励等级标准

(一)科学技术成果奖

根据成果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学术价值以及取得成果的难易程度等条件,综合分析评价。

技术性成果需经过一年以上生产(或使用),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者方可请奖。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十分显著者。

二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突出者。

三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四等奖:在科学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有创见性的理论成果,在国际或国内产生较大影响者,根据其学术价值和水平高低,分别说评定一、二、三、四等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主要依据技术进步因素和经济效益大小评定。

工业项目标准:

一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国同行业平均值者。

二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省。

三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者。

农业、卫生环保、标准、计量等方面的项目,不能用上述条件衡量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科学技术情报奖

科技情报授奖条件,主要是取得的经济效益或工作效果。

一等奖:对全省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对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等起到重大作用者;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者;对全省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者。

二等奖: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或重点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等起到重大作用者;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者。

三等奖: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的发展或重点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和提高经济效益起到较大作用者;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较大作用者。

(四)科学技术管理奖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具有重大创见,对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的;或在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政策研究、成果推广、器材供应、智力开发、人才使用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者。

二等奖:对一个部门、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或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管理成绩卓著的;或在科技政策研究、成果推广、器材供应、人才管理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三等奖:在组织协调科技攻关、技术转移、成果推广、科技政策研究、器材供应、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2005修订)

第一条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和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必要时省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第三条 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报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工具书,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第五条 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居国内领先地位,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者老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第六条 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文献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者有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者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在学科领域居省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者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八)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效益的。第七条 设立省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八条 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报所在的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含研究会、协会),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省评审委员会评定。

(二)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由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第九条 经批准的省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第十条 对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的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

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和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由省财政支付。第十二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每三年评定一次,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第十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职称八级退休补贴标准。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 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 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 一 18 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 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 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 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60元。

2019企业退休工资新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范围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企业退休人员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叠加调整。

(1)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2)按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2.5%增加调整。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满足多项条件的,叠加调整。

(1)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类地区、五地类区和六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他地区按一类地区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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