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系统中级职称,黑龙江农垦人力资源

2024-05-30黑龙江职称评审网11
A⁺AA⁻

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校地址

黑龙江农垦系统中级职称,黑龙江农垦人力资源

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校地址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经济开发区大学城1号。

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黑龙江省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北大荒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牵头单位,黑龙江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学院始建于1965年,迄今已走过近半个世纪辉煌的办学历程。龙山挺秀,细水含章。学院坐落于哈尔滨宾西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占地5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7.23万平方米。

微信号:zzcm-18816742852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全日制高职在校生6000余人;教职工475人,专任教师325人(其中教授27人,副教授72人,研究生37人),“双师素质”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比例的60%。现设有农学系、机电工程系、动物科学系、森林资源系、建筑工程系、经贸系等6系部,开设45个专科专业。

扩展资料:

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的重点专业

机电系是学院重点系之一,师资力量雄厚,教学严谨,管理科学。机电工程系下设十个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电子技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电气自动化技术、数控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机械制造与自动化、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图形图像制作、软件技术。

共有教师67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14人,中级职称13人,具有“双资型”教师资格比例30%。有设施完善的电机实验室,机械加工、数控机床实验室、电子技术实验室、制图测绘室、CAD实训中心、焊接实验室、计算机软件实验室、计算机硬件实验室、网络实验室,现代化机房六个,建立有工学交替实训基地,有深度合作关系的企业28个。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

要知道:会计证的相关规定黑龙江版

相关规定

黑财会〔2010〕15号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近一时期,省财政厅陆续接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个别地方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收费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属地化管理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05〕7号)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颁发和管理,各地不得违规受理非本行政区域内的考生报名和考试。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是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依照国家规定,以黑价联字〔2008〕32号文件审核批复,各地要严格执行。未经省级以上财政、发展改革及物价部门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也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黑财会〔2009〕20号[1]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可自行确定试行范围,条件成熟的可全面推广实施。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反馈。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监督管理,促进持证人员综合素质及能力的提高,方便用人单位自主择人,会计人员自主择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分为四个档次,即通过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全方位考核,按其具备的职业能力,将其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在会计人员个人档案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同时记载。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依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进行等级考核、确认和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证等级分值的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为本地区所持证会计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诚信状况、继续教育情况和目前会计等级等。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电话、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从事会计工作岗位、职务、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从业资格证书号等。诚信状况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在职期间的执业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履行诺言情况、表彰奖励及有关部门处罚情况等。继续教育情况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累计学时及考试成绩等。 个人档案主要信息取得由会计从业人员提供,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会计人员要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变更登记,包括继续教育情况、工作变动情况、学历职称变化情况、受表彰奖励及处罚等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及时更新会计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信息。会计人员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财政部门可将其个人信息档案转为定期保存(可保存两年)或移交人才市场管理。财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信息的归集、录入、更新和维护,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第六条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D级;会计人员评估得70(含70分)分至79分,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C级;会计人员评估得80(含80分)分至89分,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B级;会计人员评估得90(含90分)以上的,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A级。

        第七条 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得5分;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得10分;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含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得15分。具有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的,初级职称得3分;中级职称得6分;高级职称得10分。

        第八条 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学历会计类专业得5分,其他专业得2分;具有大专学历会计类专业得8分,其他专业得4分;具有本科学历会计类专业得10分,其他专业得5分;具有研究生以上(含研究生)学历经济类专业得15分,非经济类得10分。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理财学、审计专业等。第九条 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 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得4分。

        第十条 参加国外会计学术会议、培训、进修和考察的1次得3分;参加省级以上会计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的1次得2分;参加市级会计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的.1次得1分。

         第十一条 参加省级以上会计课题研究并结题的1次得5分;参加市级会计课题研究并结题的1次得3分。

        第十二条 在国家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5分;在省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3分;在市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1分。以上应为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会计著作的1本得5分。

        第十四条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含5年)得2分;每超过5年加2分。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扣10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扣30分。

        第十六条 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处罚、处分的每次扣10分。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考核材料及信息,每次扣5分,并对单位及个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会计证等级评定通过计算机进行,通过自动生成系统计算总分并确定会计等级。

        第十九条 不同岗位的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证等级。总会计师,应具备A级会计证等级;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人员,应具备B级以上会计证等级;稽核岗位,总账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的人员,应具备C级以上会计证等级;出纳员、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D级以上会计证等级。各单位应将会计证等级作为任用会计人员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含从本地区以外调入)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其评估确认的会计证等级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调出本地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换发全省通用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中高级职称免试条件?

A. 中级职称评定中外语免试的条件

各个省市对中级职称评定中外语免试的条件不同,以河南省为例,需要符合《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列明的条件,大学英语四级证不符合外语免试的条件。

参照《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有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免试外语:

(一)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

(二)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三)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 60%以上)或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评聘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四)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 BFT)通过中(I)级者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通过高(A)级者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人员;

(六) 独立出版外文专著、译著 10万字以上,具备较高外语水平的人员;

(七)任现职以来,累计不少于3年或年均不少于半年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工作的人员;

(八)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工作的人员;

(九)当年年底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十)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

(十一)外语考试期间从事援外工作的人员;

(十二) 经组织选派进疆工作期间或参加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期间的人员;

(十三)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成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省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两项国家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其他在本专业领域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其他有突出贡献者,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省级三等以上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省辖市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黑龙江省中高级职称免试条件扩展阅读

参照《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条的人员,需填写《河南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省辖市人事局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省人事厅审批。

符合其他外语免试条件的人员不再办理外语免试审批手续。报送职称评审材料时,需同时报送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或经审核后的复印件。

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考试合格标准的确定。

从2005年起,对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免费发放成绩通知书,不再核发考试合格证书。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当年有效。参加我省组织的古汉语、医古文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

B. 我是黑龙江的一名中专教师,有大学外语四级证,且卷面总分60%以上,评副高职时,英语可以免试吗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7]49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

(一)公派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及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或自费出国进行语言培训、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及正规学校进修一年以上的;

(二)独立完成外文专著5万单词以上,或独立完成译著、译文累计6万汉字以上,并经出版和发表部门证明的(译著、译文含汉译外、外译汉);

(三)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在地市及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五)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六)经组织选派在援外、 *** 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七)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含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八)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BFT考试合格证书的;

(九)取得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卷面总分60%以上的;

(十)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十一)符合黑人发[2004]84号及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

(十二)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按国家人事部确定的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结合我省情况,确定省内当年通用标准。

(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一直有效;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两年有效。

(二)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成绩人员,均可评聘中级职称。各评委会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对外语的成绩标准自行掌握。考试成绩在晋升中级职称时一直有效。

三、有关要求

(一)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防止“一刀切”和 *** 。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也要结合本人从事的专业,不断提高外语能力,为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好务。

(二)凡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必须提交原始佐证材料,并需在单位公示一周后方可申报。各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相关材料严格审查,切实保证职称推荐的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全省通报,专业技术人员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允许申报职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上述政策时,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厅职称处反映,从而使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政策不断完善。

(四)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2007/04/19

按照你说的应该是可以免试英语的。

C. 黑龙江省职称计算机考试免考条件有哪些

符合免试抄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符合的条件有以下10种情况:

1、年满50周岁以上的;

2、已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

3、已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或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

4、已获得硕士学位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5、已获得博士学位的;

6、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7、从事工艺美术、艺术、体育教练工作的;

8、在一年中累计有6个月以上在远洋轮船、野外、井下工作的;

9、在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已经取得合格证书,现晋升正高级职称的;

10、已取得省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的,且合格证书在有效期(5年)内的。

D. 黑龙江省职称英语免考条件

参考下这个文件比较权威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7]49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

(一)公派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及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或自费出国进行语言培训、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及正规学校进修一年以上的;

(二)独立完成外文专著5万单词以上,或独立完成译著、译文累计6万汉字以上,并经出版和发表部门证明的(译著、译文含汉译外、外译汉);

(三)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在地市及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五)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六)经组织选派在援外、 *** 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七)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含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八)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BFT考试合格证书的;

(九)取得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卷面总分60%以上的;

(十)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十一)符合黑人发[2004]84号及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

(十二)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按国家人事部确定的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结合我省情况,确定省内当年通用标准。

(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一直有效;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两年有效。

(二)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成绩人员,均可评聘中级职称。各评委会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对外语的成绩标准自行掌握。考试成绩在晋升中级职称时一直有效。

三、有关要求

(一)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防止“一刀切”和 *** 。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也要结合本人从事的专业,不断提高外语能力,为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好务。

(二)凡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必须提交原始佐证材料,并需在单位公示一周后方可申报。各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相关材料严格审查,切实保证职称推荐的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全省通报,专业技术人员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允许申报职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上述政策时,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厅职称处反映,从而使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政策不断完善。

(四)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2007/04/19

如果不符合上面的条件 还需要参加职称英语考试的话

推荐您使用博大考神职称英语考试培训系统

即使零基础也可以轻松通过,更有协议保过免除后顾之忧!

最后祝您顺利通过职称评定!

E.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请问卫生系统晋升高级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是哪些

全国规定:十类可免考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人员

1.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2.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具备较高外语水平,并经一定程序确认的;

4.经审核确认,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

5.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经省级 *** 人事部门批准,可放宽至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6.在地市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7.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8.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9.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10.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F. 卫生高级职称免考条件

高级职称免考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外语考试:

1、国家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 *** 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国家级人选、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2、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评审副高级职称时参加过国家职称外语A级考试成绩合格的;

3、年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4、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含市辖区有关单位);

5、在野外长期从事农业、林业、地质、采矿、勘探、水利水电、水文勘测、测绘、公路施工、铁路施工专业技术工作的;

6、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需有国家留学中心出具的留学经历证明书);

7、取得外语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通过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的;全国公共英语考试五级(PETS5)的;

8、参加国家外语六级以上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申报中级职称的;

9、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3万字以上的外文专著、译著的;

10、获二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经推广、转化已经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业绩突出,获地市级 *** 二等奖以上奖励前五名的;厅、局级一等奖前三名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可申请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者;

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国家统招全日制院校毕业证书者;

取得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在单位受聘职称时免考;

全省山区县及乡镇专技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者;

年龄满45周岁者。

G. 黑龙江省晋副高职称什么条件计算机可以免试

1.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评聘正高级职称者;男性年满53周岁、女性年满48周岁评聘副高级职称及其以下者(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准,截止申报当年年底)。

2.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计算机专业文章(第一作者)评聘中、初级,或出版过计算机专著的人员评聘正、副高级职称者。

3.计算机专业中专毕业评聘中、初级,或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毕业评聘正、副高级职称者。

4.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或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认证考试获得相应级别证书者。

5.已取得硕士学位评聘中、初级,或已取得博士学位评聘正、副高级职称者。

6.组织选派援外、 *** 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外工作期间评聘高中初级职称者

7.乡镇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中初级职称者。如调入区县属及以上单位,需参加相应级别“模块考试”才能聘用。

8.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达到本系列申报评审破格条件或达到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者。

H. 黑龙江省医学类中级职称考试 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的免试条件是什么

你好!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

(一)公派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及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或自费出国进行语言培训、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及正规学校进修一年以上的;

(二)独立完成外文专著5万单词以上,或独立完成译著、译文累计6万汉字以上,并经出版和发表部门证明的(译著、译文含汉译外、外译汉);

(三)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在地市及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五)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六)经组织选派在援外、 *** 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七)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含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八)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BFT考试合格证书的;

(九)取得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卷面总分60%以上的;

(十)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十一)符合黑人发[2004]84号及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

(十二)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黑龙江省职称计算机8类人免考:

(一)按相关规定,属于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二)经组织选派在援外、 *** 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三)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四)取得人事部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考试合格证书人员;

(五)取得人事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两科以上合格证书人员;

(六)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七)符合黑人发2004演84号及黑人发2005演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人员;

(八)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人员8类情况之一的可享受计算机职称免考。

I. 关于黑龙江省职称英语考试免试条件的疑问

黑龙江省职称英语全国等级考试免考条件中(七)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版大专以上学历的(权含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一是有硕士学位可以免考;二是外语专业大专学历也可以免考。双学士没用的。评中级也是一样的,具备上述二个条件之一就可以。谢谢!

黑龙江会计继续教育网上怎么进行

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全省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是提高会计队伍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第三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

第六条 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面授)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或授权审核确认。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以下(含中级,下同)两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以下及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形式:

(一)由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或会计人员培训;

(三)参加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在当年至少取得1科(含1科)以上考试合格;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一条 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培训考试制度。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时间满24小时后,应参加由财政部门统一命题的考试,合格后视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培训机构应在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15日内,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有关资料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档案号、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成绩等)以电子文本形式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在会计人员信息库中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信息。

第三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科技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为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每年到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应将备案的培训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到财政部门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拟培训内容、时间、授课老师、场所等情况;

(三)培训单位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每期培训前,应将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名单、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培训地点、时间等情况报财政部门。培训结束后,应在15日内将培训的有关情况以电子文本形式报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谁负责备案谁管理监督的原则。

财政部门应对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在一个月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一)以虚假资料骗取备案的;

(二)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三)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聘用的授课教师未参加省财政厅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继续教育教材或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学人员,应参加省财政厅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是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教师以及相应水平的公务员;

(二)承担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是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教师以及相应水平的公务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应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继续教育教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确定全省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三)推荐或编写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四)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五)负责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和在哈尔滨市持有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开展中级以下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

(六)负责本条第(五)项所列培训单位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确认登记。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和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确认登记;

(三)负责继续教育教材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四)定期反馈继续教育情况。在当年培训方案确定后15日内,将备案的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授课教师等情况以电子文本形式报省财政厅。在年度培训结束后20日内,将本地区培训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电子文本形式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农垦系统、森工系统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组织和督促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单位聘用(任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但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年末将通过“龙江会计网”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05年5月26日公布的《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试行)》(黑财会[2005]8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01日 (地方法规)

谁知道农垦整个系统级别

黑龙江农垦属于正厅级单位,行使地级政府权力,下属分局如红兴隆局长,党委书记是副厅级级别,行使县级政府权力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留言咨询
提交留言

您将免费获得

  • 全面诊断

    您将获得专家对您个人职称评审所需条件的全面诊断服务,我们不同于传统代评公司,仅是提供一些通用的,浅显的建议

  • 找出疏忽点

    我们在了解您个人的基本情况之后,将挖掘出您目前不利于职称评审的疏忽点,还将详细说明您在职称评审时应当改善的确切的事项。

  • 分析需求

    我们通过丰富的从业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确认好符合您实际情况的职称评审需求。

  • 定制方案与报价

    对您的需求深入了解后,将结合您目前的情况,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制一份职称评审代评方案及报价单。

获取方案

×
请设置您的cookie偏好
欢迎来到职称评审网
我们希望在本网站上使用cookie,以便保障本网站的安全、高效运转及服务优化,有关我们使用cookie的更多信息,请点击查看了解更多。
接收Cookies
决绝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