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条件

2022年黑龙江省中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1、助理工程师 (初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半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中专、高中、初中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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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师 (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3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以上。
3、高级工程师 (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职称处 电话?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障部职称处联系电话:82805261。
中级职称申报条件:
1、人事档案存放在省人才服务局一年以上;
2、初级职称任职满四年;
3、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即可定中级职务资格;
4、博士学位获得者,毕业后即可定中级职务资格。
扩展资料:
中级职称办理程序:
1、每年七至八月(具体时间以省职称管理部门文件要求为准),持本人身份证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相关评审材料;
2、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后,将所有申报材料按各评委会文件要求送至一楼服务大厅职称管理窗口受理;
3、材料受理后,报送至相关评审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级职称评审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2006]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地)、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招聘的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
(五)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和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组织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单位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为受聘人员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方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黑龙江省中小学职称评定什么时候开始
【标题】 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来源】 黑龙江省教育厅
【时间】 2012-08-02
【文号】 黑教师〔2012〕149号
【正文】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教育局(处):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现就《通知》落实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落实《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标准》问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下发,《通知》是做好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今年的工作十分紧迫,各地、各学校要抓紧组织学习《通知》,研究制定本校的工作方案,科学开展工作。
2011年全面启用省人社厅修订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新《标准》更符合当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主要政策依据。各地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按照《标准》做好教师职称的评聘工作。
二、关于知识更新培训问题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省人社厅组织了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有关培训的具体办法和要求,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 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函〔2012〕26号)执行。
三、关于参加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问题
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是教师职务评审的关键环节,是申报高、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测试成绩当年有效,未参加测试或测试成绩不合格者,不搞二次测试,当年不得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有关测试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要求,按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报高校、中专和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13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岗位管理问题
1.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加强岗位管理,要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高、中级教师职务岗位数,按照隶属关系核定给所属各学校。对未完成岗位核定工作,将不予受理其专业技术职务申报。
2.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教师职务空岗数及分年度实施计划进行申报,超岗或无空岗的学校不得申报。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根据核定的岗位数确定今年评聘教师职务限额计划,报上级人事和教育部门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3.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建立结构比例控制机制。各级人事、教育部门不得再向中小学校下达指标,不得二次下达指标。
4.教育行政部门督促、监督学校将下达的岗位数额核定到具体学科(小学超高除外),逐步实现按学校、按学科、按岗位申报教师职务。
5. 必须确保落实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偏远学校、职业学校岗位计划,在申报、推荐中不得挤占、挪用以上学校的岗位计划。
6. 对矛盾特别突出,优秀教师相对集中的学校,经各级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地区总岗位数内适当调剂解决,但要从严掌握,各地超岗申报人数不能超过当年本地区申报总数的10%。
7. 各地、各学校应按照聘任程序给予经高、中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的高、中级教师履行聘任手续,兑现相应的教师职务工资。
五、关于评审、推荐问题
1.各学校在组织推荐工作中,要按照省人社厅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严格把关,执行“五公开、一展示、一答辩、一测试”的评审、推荐程序,申报者须在全校大会上做教育教学自我叙事(述职),并形成书面材料装入申报材料袋。学校要成立由7-13人组成的评审小组(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负责本校教师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学历、资历条件、教育思想、师德表现以及工作业绩与成果评价等。
2. 各县(区)教育、人事部门要对本地区所辖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进行认真组织、检查,确保推荐工作公正合理,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准。
3. 各市(地)教育、人事部门也要加强对所属县(区)和直属单位的工作组织与指导,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准,依法实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
六、关于青年教师答辩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里加强青年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我省今年取消青年教师“拔尖”晋升高级教师政策,实施35周岁(8月31日为界)以下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超高级教师)答辩政策,申报人员参加省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面试答辩。
七、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省教育厅职改办接收高级评审材料的时间为10月11日至13日(地点另行通知)。中级教师职务评聘时间应由各地自行安排,全省各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12月底前全部结束。
八、有关工作要求
1. 各地要严格落实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教师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要严格规范评聘工作程序和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严明评聘纪律,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认真组织教师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注重实效,避免走过场,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2.各级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做好评审前的专家培训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对评审委员会和专家队伍进行必要的充实和调整,把业务能力强、公正无私具备条件的优秀人员吸收到专家队伍中来。
3.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要对本年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政策、基本条件、各级教师职务岗位数额及推荐数额和被推荐人员名单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等内容进行公开,推荐名单上报省高级评委会前公示一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公示学校(县、市)要设置举报电话,并指定专人受理来电、来信和来访。省级评委会在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一周,并及时将未通过原因及理由反馈给各主管部门和学校。
4.对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处理,对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抄袭剽窃、署名不实,利用假学历、假文凭、假论著申报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按省人社厅、教育厅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背承诺,发生造假行为的单位,要追究当事者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
其他有关政策按省人社厅《通知》执行,具体问题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2年7月31日
请问谁有《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黑人社发[2011]68号)文件,能否上传。谢谢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提高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确保新进人员的能力素质能够适应省直事业单位需要,结合近几年公开招聘工作实际,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直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适用本细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主要指公安、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部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或选任的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按岗招聘、统一规范、分类实施、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开招聘人员要严格执行事业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和人员结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会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公开招聘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招聘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成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和职工代表对整个招聘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原则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年龄及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立歧视性条件或为特定人员设置条件。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所在学校出具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同意参加应聘的证明(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省直事业单位。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年度招聘人员计划;
(二)制定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考试;
(六)公示进入面试人员成绩、名次;
(七)体检;
(八)考核;
(九)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十)公示拟聘人员的有关情况;
(十一)办理调动等相关手续;
(十二)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招聘计划、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和相应岗位空缺等情况,编制年度招聘人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岗位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方法等。同时填报《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其中,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直接报送;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核准后报送。
每个事业单位原则上每年组织公开招聘不超过两次,分别于上半年与下半年各一次。未申报招聘计划或所申报招聘计划未经备案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招聘人员。
第十一条 年度招聘人员计划备案后,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方案,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核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的岗位、专业、人数、相关待遇等;
(三)应聘人员的条件;
(四)招聘的程序、办法,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等;
(五)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及计分方法;
(六)咨询电话、招聘纪律及监督部门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二条 招聘信息至少于报名截止前15个工作日在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同时也可在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网站、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四章 网上报名、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并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属高校自行组织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人员。
第十四条 应聘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并参加考试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书面上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短缺专业的招聘,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五章 笔试、面试
第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专业考试机构组织、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要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认真研究命题范围。
第十七条 笔试应封闭入闱命题,严格执行保密准则,并选调富有命题经验专家组成命题组。命题的同时,要将主、客观题分别制定出参考答案和标准答案。
第十八条 笔试成绩由组织实施部门公布,考生可自行到相关网站上查询。进入面试人选要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与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2:1的比例确定。
第十九条 根据招聘岗位需要,面试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试讲、情景模拟、无领导小组讨论、实践操作(演示)等方法。
第二十条 成立面试工作组织,认真做好面试试题命制及保密工作。面试考官原则上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的具有面试考官资格证人员和其他适合担当考官的专家共同组成,一般为7-9人。面试前,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须制定面试方案并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批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定期进行业务培训,颁发面试考官资格证书,逐步做到面试考官持证上岗。每次面试前,事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将确定后的考官名单按管理权限报送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备案。组织面试前,主考官要组织本组成员进行考前培训,研究讨论试题,明确评分原则,统一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可对笔试、面试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十三条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以及急需引进的短缺人才等,原则上也要实行公开招聘,特殊情况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批准,可由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组织。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负责考务工作的单位或部门,须将进入面试后所有考生的专业、学历及其它资历资质证明,同《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成绩总表》(见附件2)一起报送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并在相关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第六章 体检、考核、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在招聘方案中可设定笔试、面试最低分数线,低于笔试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面试低于最低分数线的,原则上不予聘用。笔试、面试成绩按规定的计分方法折算成考试总成绩,并据此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人选。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市级以上医院组织体检。部分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如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主要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取消应聘资格。事业单位可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同意后,分岗位、按成绩和考核、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十九条 按管理权限,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考试成绩、考核情况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后,须填报《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见附件3)、《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示表》(见附件4),并提交前三名应聘者的笔试试卷、面试考官评分表和学历(专业)证明等材料,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同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上网公示7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持拟聘人员相关材料,到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领取《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见附件5),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应依法终止或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应届毕业生不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监察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监察员培训,并颁发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监察员资格证书。每次考试前,事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将确定后的监察员名单报送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监察员,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细则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七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聘用属于公开招聘范围人员的;
(六)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黑龙江职称评审条件?
A. 2019年黑龙江省新闻系列中级职称评定要求
可以归纳为这么几种要求,学历,任职时间,外语,计算机,发表期刊论文。其中论文需要两篇,要提前准备,大概提前半年到一年
B. 黑龙江省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教师职称评定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教师职称论文发表,上九品论文网,头像可直接联系
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中学高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井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二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五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中学一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学一级教师。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料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七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
(三)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六年以上,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九年以上,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小学(幼儿园)一级教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详情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C. 副高职称评定条件
副高级职称评选的条件为:
一、学历要求:
1、参与评选的人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参与评选的人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参与评选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与评选的人员在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3)黑龙江职称评审条件扩展阅读:
可以破格申报副高级的人员:
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3、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二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贡献者;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成绩显著,
6、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
D. 黑龙江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大专毕业工作两年就可以评助工了。这个找你们公司看可不可以申报,或者问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行,这个应该没有什么难度!
E. 黑龙江中级职称评定
这个是土建评中级职称的时间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 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F. 求:黑龙江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黑龙江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 参考资料 //yscbook/gwy/xznl/201208/533364
G. 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来源:黑龙江省人事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平地评价农业系列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结合农业系列各类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农业系列划分为六类专业:
一、农艺专业
二、畜牧专业
三、兽医专业
四、农机工程专业
五、水产工程专业
六、农村能源工程专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农艺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种子技术管理、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和农学,以及从事农业气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专业
适用于从事畜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动物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畜牧、草业、饲料专业技术人员。
三、兽医专业
适用于从事兽医工作技术服务、推广、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兽药品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农机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机工程科学研究、设计、鉴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水产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水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农村能源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村能源研究、设计、鉴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新技术开发、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农艺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农艺师、高级农艺师;
畜牧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畜牧师、高级畜牧师;
兽医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兽医师、高级兽医师;
农机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水产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农村能源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凡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申报上一级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有两次以上优秀。
第七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机工程师、水产工程师、农村能源工程师,下同)任职资格:
(一)研究生班毕业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被聘助理农艺师3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三)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农艺师任职资格。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机工程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村能源工程师,下同)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农艺师资格5年以上。
三、学历破格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农艺师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12年以上;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17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
1、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16年以上,取得农艺师资格5年以上;
2、后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取得农艺师资格5年以上。
第八条外语及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一)申报农艺师资格人员,必须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申报高级农艺师资格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一)申报农艺师资格人员,必须比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申报高级农艺师资格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九条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科研、生产等技术工作中较复杂的问题。
(三)具备运用本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科研及生产工作。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参加县级以上科研、推广、鉴定等项目一项以上。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撰写县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并获鉴定的。
(三)在技术工作中,为本部门做出贡献,取得成效的主要完成者。
(四)能够指导助理农艺师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与成果
(一)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获市地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三等奖一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2、独立承担完成中、小型技术改造、开发等项目一项以上,并投入应用。
3、主持推广、生产、经营、开发等技术项目,其经济效益应有县级以上评价证明材料。
4、在农业执法工作中,较好地做到了农业政策、法规的解释、运用,处理法规执行中的争议、仲裁,进行有效的技术监督,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撰写本专业的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地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为第一作者。
2、市地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或获奖论文二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3、专著、译著、教材等(公开发行并本人撰写l万字以上)。
第十条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有解决本专业工作中与相关专业互相配合与协调的有关关键性问题的能力,在本专业范围内至少对一门学科有专长和独到见解。
(三)能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科研、生产、鉴定、推广等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或省、部级或所在市地重点科研、推广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二)曾主持省、部级科研、鉴定、推广等项目一项或市地级项目二项以上者。
(三)主持不同类型的新品种、新技术成果的引进、试验和推广不少于一项。
(四)曾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市地级以上行业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并被市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五)在技术工作中,为本地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六)能够指导农艺师工作,审核其技术成果。
三、业绩与成果
(一)获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二等奖一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3、获市(地)、厅(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4、获取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专利一项以上。
(二)撰写本专业的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国家级和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各一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三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两篇为第一作者。
2、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获奖论文三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3、专著、译著、教材等(公开出版发行的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H. 黑龙江档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尤其是论文方面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