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职称评审费,湖南省2020年高级职称评审要求

2024-06-09湖南职称评审网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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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2年土建高级职称

湖南省高级职称评审费,湖南省2020年高级职称评审要求

湖南省2022年土建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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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至2022年12月15日,已经结束

据查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2022年度土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显示,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已于2022年12月5日经省土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所以现在已经评审结束。

土木建筑工程师的专业职称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以及特级工程师,这几种职称的评定方式均不同。

截止2022年12月9日,公示后需要一年半的时间。

经查阅湖南土建高级职称评审官网信息显示,在公示后需要一年半的时间。

高级职称是职称中的最高级别,分正高级和副高级两类。

参加湖南土建类职称考试后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内成绩就会出来,出来之后会在网上公布,考生可以关注网站信息。每年都会有一个分数线,成绩过了分数线就算是合格,就可以获得证书,发证的时间一般是在成绩公布后的三个月左右。

2022年度湖南省高级职称评审须注意这些事项

近日,湖南省人社厅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通知明确,全省高级职称申报参评材料集中报送时间为2022年第三季度最后2个工作日(即9月29日至30日)。

为方便“一站式”申报和接收材料,由省人社厅统一提供场所集中收取(另行通知)。参评材料中有关业绩、资质等的有效时间为材料报送截止日(2022年9月30日,含),其后取得的学历、奖项、专利、论著及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22年度有效参评材料。

高评会从10月开始组织评审,各类高评会原则上需在12月25日(含)前完成评议投票工作。自主评审单位(含高校)、中小学教师系列、基层系列(基教高、基卫高、基农高、基林高)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报备的年度评审方案组织实施。

年度评审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及各系列(专业)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按国家评价标准条件执行未出台的,执行省里的标准条件。自主评审单位(含高校、医院、企业)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湖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通知

湖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通知

湘职改办〔2015〕1号

各市州职改办,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历年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验,综合多方意见,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0月9日

湖南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客观公正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规范我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类(财务管理、财务咨询、审计、会计教学等,下同)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我省评定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考试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评审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职改办”)指导下,由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会计系列职改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参加考试合格并获得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行文确认,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悉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能够指导一个地区、部门或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具备解决复杂财会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且取得有效合格成绩证明。

第六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任会计中级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任会计中级职务5年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但同时具备以下破格条件中成果业绩条件之一和专著论文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

(一)成果及业绩方面:

1、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或者获省(部)级三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成果奖项目的前五名;

2、在会计科研、会计改革、会计管理和推行应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或先进技术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在全省范围内得到推广,经同行专家鉴定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为主要贡献者;

3、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校的在县(含县)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专毕业生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5年,担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现任会计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大型企业总(副总)会计师、中型企业总会计师三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或被评为省(部)级以上会计工作先进个人。

(二)专著、论文方面:

1、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

2、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专业学会年会或国家级重大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入选论文1篇,并在省级专业刊物、省级专业学会年会、省重点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评上等级)论文2篇以上。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职改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三)单位考核。申报人员在近5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九条 学术水平

(一) 学术论文(专著)。参评人员应当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并发表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出版财会专业著作等。参评人员撰写的学术论文(专著)须符合下列条件:

1、独立撰写并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指在国家或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不含增刊、论文集、资料汇编等)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专著1部以上(其中主要参评论文字数须超过2500字,专著须超过10万字);合著、合编的必须是第一作者或者执笔者;

2、获得会计师资格后、近5年内发表的;

(二)学识水平。指参评人员应具备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会计理论水平,包括参评人员的学历(学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会计人才讲授财会课程等多方面情况。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一)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二)在单位财会机构任职情况(结合单位性质、规模考察);

(三)近5年来因财会工作获得奖励或处罚情况。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参评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取得较显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具体表现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会计信息化等;

(二)积极推进单位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利用相关信息,有机融合财务与业务活动,在单位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立足本职,参与管理,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等方面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四)在实施内部控制规范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建设性意见,对促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贡献显著;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基建审计、会计管理咨询等项目;

(六)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

(七)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主持或执笔参与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

(八)承担高等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任务,主讲会计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评为良好等次以上。

以上材料都要附原始依据或佐证材料,所有材料要求参评人员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证明人员签字盖章,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所有参评人员必须参加面试。面试主要考核参评人员的理论素养、专业技术能力及实际工作业绩。

第四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三条 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关材料(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参评材料退回原单位);省职改办按规定审核参评人员的参评资格;省会计系列职改办接收资格审查通过的参评人员材料整理汇总后,提交到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参评人员材料分为资格审查材料与评审材料。材料装订与材料内容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职改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量化评审,年度评分标准由当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拟通过人员由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对参评人员进行实名制投票表决确定。

第十六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实行比例控制。年度通过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事业单位的还须与岗位设置管理相衔接。

第十七条 经评审通过的参评人员,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职改办行文确认,由单位人事部门或市州职改部门打印并发放证书。正式行文公布后,本人或单位应在60天内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省财政厅领取申报参评材料。

第十八条 评审纪律要求,对评委的管理等,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都是指获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的。

第二十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不确认其所获资格,不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一)伪造、变造证件和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财务会计实务工作、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及会计理论研究工作。

(二)“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二条 评审费用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7年湖南湘潭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行通告

高级会计师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高级会计师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2017年湖南湘潭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行通告”,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关于印发《湖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职改办〔2016〕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直单位职改部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开始,暂在湖南省企事业单位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密切协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试点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职改办、省会计系列职改小组反馈。

附件:湖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12月9日

附件

   湖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湖南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类(含财务管理、财务咨询、审计等)工作,已评聘高级会计师且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人才优先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才标准;注重品德、知识、能力、业绩方面的综合考察。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基本条件

凡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近5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评聘高级会计师5年以上。

(三)职称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的;

3、近5年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

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五条 申报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专业理论水平:

(一)具有较高的会计专业理论水平,了解本专业科学研究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

(二)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单位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六条 申报专业技术能力条件

具有财务会计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较高的专业分析水平、职业判断能力和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和完成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且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分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具有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担任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会计信息化和加强财务管理,能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处理财务管理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三)担任会计专业服务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主持过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完成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项业务,具有解决所从事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四)在单位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15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具有突出的解决业务疑难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申报工作业绩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财务会计专业下列工作业绩和成果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一)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厅(局)级研究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限前5名);

(二)参与完成国家资助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资助项目2项以上(以结题报告为准,限前5名),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结论或结项验收);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经同行专家鉴定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得到省(部)级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

(四)主持厅(局)级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由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效果证明);

(五)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重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企业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级以上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得到省(部)级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

(六)主持厅(局)级单位、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等经济领域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积极推进管理会计工具方法运用,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得到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市(州)会计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

(七)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主持过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主持过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项审计业务,且近5年来每年出具的相关报告在2份以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起草编制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正式公布实施;或主持起草的会计等方面政策性文件、调研报告、意见建议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九)为本行业撰写3篇以上财务(市场、成本、营销、预算、决算)分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厅(局)级以上有关决策部门采纳;

(十)在会计管理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率先在全国取得先进性、重大性、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或推广;

(十一)被评为全国或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优秀专家等会计类学术技术荣誉称号;或被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会计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及专业组织的委员以及全国或者全省管理会计咨询专家;或者获得国家或省会计领军人才称号。

第八条 申报论文和著作条件

申报人员应能结合本职工作撰写具有应用和参考价值的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能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会计专业理论运用于实际业务工作中,公开发表、出版财务会计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本人独著或为合著的第一作者)1部以上;

(二)出版著作(第一作者、主编)1 部以上,并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三)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四)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 篇以上,并在财政部会计司、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以上论文(第一作者)1 篇以上或在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主办的全省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论文(第一作者)2 篇以上。

以上专著或著作的字数要求每部为十万字以上,论文要求每篇五千字以上。

第九条 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行政职务、高级会计师职称取得时间、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申报人员属市州的,由市州职改办统一报送至省职改办;属省直各单位的,由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统一报送至省职改办。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后,将审查通过申报人员材料转交省会计系列职改办。

第三章 评 审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在省职改办指导下,由省会计系列职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库。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我省高级职称评委库委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58号)的要求组建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委库。

第十一条 申请。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委会开评前,省会计系列职改办向省职改办报送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量化评审办法、评委需求数量、评审流程、纪律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开评。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宣布评委名单,提名通过副主任委员,明确评审政策,作出评审安排,提出评审要求,强调评审纪律,签署《评委承诺书》。

第十三条 初审。高评会评委分工负责初审。评委须认真审阅核实参评人员的成果、业绩及其他材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量化评审办法进行量化评分。

第十四条 面试。评委根据分工审阅的参评人员的材料提出针对性问题,重点考核其成果、业绩和综合素质。参评人员面试答辩后,由评委分别赋分。

第十五条 评议。评委介绍初审及面试情况。高评会全体评委听取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要求,对参评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对有争议的参评人员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票决。高评会全体评委在评议的基础上,根据核定的评审通过率和评审职数进行实名投票表决,拟通过人选赞成票须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委数2/3以上。

第十七条 公示。省会计系列职改办在高评会结束7日内向省职改办报送总结材料和评审结果。省职改办将拟通过人选名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确认。拟通过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职改领导小组行文确认、签章、发放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应为获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取得。

第二十条 评审费用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级)。

第二十二条 具体评审细则由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职改办、省会计系列职改小组负责解释。

湖南2022中级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及认定材料要求

湖南省2022年中级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受理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9日,逾将不予受理,详细的认定材料要求见下文通知,下面是整理的“关于报送2022年中级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和认定材料的通知”,供湖南朋友参考阅读。

关于报送2022年中级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和认定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办拟组织2022年中级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现将材料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2年11月21日—2022年12月9日(节假日除外) ,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材料要求

(一)请参评人员仔细阅读《湖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湘职改办〔2018〕25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工信厅发〔2019〕16号),严格按照文件相关要求准备评审材料(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各参评人员在上报参评材料时,所有申报表格须双面打印,不得变更表格内容及样式(详见附件3)。

(三)学历证明须提供二维验证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不再收取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相关证书复印件与申报材料须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和验证人签名,评审表每一页须加盖单位公章和验证人签名。

三、注意事项

(一)2022年11月前已获得事业单位编制的个人,不得在我办进行职称申报。

(二)档案借出状态的托管人员须先将档案归还方后可进行职称申报。

(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请在评审表第7项破格申报或其他情况说明,写明“*同志系我单位聘用人员,不占本单位编制和职数”的意见并签字盖章。

(四)收费标准:职称评审收费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224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材料报送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68号人才大楼二楼公共服务大厅1号窗口。

咨询电话:0731-12333、0731-85063068

附件1:《湖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湘职改办〔2018〕25号).pdf

附件2:《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工信厅发〔2019〕16号).pdf

附件3:职称表格.rar

湖南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职称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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