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改革方案

2024-06-07宁夏职称评审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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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与退休工资挂钩吗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改革方案

基本养老金不予职称挂钩,但在个别省市,对高级职称有倾斜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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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26号

二、1996年1月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5年12月3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涉及知识分子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的有关政策继续执行。

三、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四、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

五、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过渡系数的连乘积。计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3%(知识分子1.43%)

六、调节金(原称为附加养老金),2006年计发标准统一为110元,以后每年递减11元,直至取消。

七、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一)、对1996年1月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后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从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除以当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度内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占全年12个月的比重折算指数,年度内全额未缴费的不计算当年指数。计算公式:

S=(X1/C1+X2/C2+X3/C3+……Xn/Cn)/N 公式中S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1、X2、X3……X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n年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

C1、C2、C3……C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n年当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从1996年起的实际缴费年限。

(二)、1995年12月3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上述办法计算1996年以后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础上,对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每一年1.0确定,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按历年加权平均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宁夏医科大学是211吗

根据全国985和211大学名单可知:宁夏医科大学不是985大学,也不是211大学。

全国共有115所211大学,39所985大学,其中宁夏没有985大学,只有1所211大学,目前教育部门不再接受211和985大学申报,已经统筹为双一流大学建设。

宁夏医科大学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学校前身是1958年建立的宁夏医学院。1962年改称宁夏大学医学系。1972年,上海铁道医学院搬迁至银川,与宁夏大学医学系合并,重建宁夏医学院。1978年开始开展研究生教育。

2008年8月,学校更名为宁夏医科大学。2010年2月成为立项建设的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013年成为第一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 。是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共建的地方医科大学。

学校是国家教育部、卫健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有教职员工及医护人员5600余人(含直属附属医院),其中专任教师905人,副高以上职称723人。有双聘院士1人,博士生导师51人,硕士生导师660人。全日制在校生9293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1985人,留学生323人。有雁湖、双怡两个校区,占地面积共1700亩,设有13个教学机构,13个教辅科研机构,有12所附属医院,20所教学医院,70余所实习医院和实践教学基地。

学校有医学、理学和管理学3个学科门类,22个本科专业,其中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药学为国家级特色专业,9个为自治区级特色优势专业。有2支国家级教学团队,11支自治区级教学团队。有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9个自治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第一条 办事处是自治区政府派驻首都和有关省、市、地区的常设机构,行使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自治区党委、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党政机关联系、协调处理涉及本区的有关事宜。第二条 办事处代表宁夏在驻地独立开展各项工作,是我区设在驻地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联系我区与驻在地区的桥梁,为我区经济服务的窗口,联接各界人士的纽带,传递重要信息的枢纽和接待来往人员的“宁夏之家”。第三条 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驻地省、市的各项有关规定,搞好自身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把办事处建设成廉洁、务实、文明、高效的工作机构。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任务

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扩大对外开放为重点,紧紧围绕自治区“三点一线”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和不断扩大宁夏与沿海(沿边)、海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努力搞好联络、接待、服务、参谋、协调及经营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做好政府授权的我区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党政机关的政务、经济、贸易、民族、文教、科技、新闻等多方面的工作联系。

(二)积极推动和扩大我区与驻地及毗邻地区的横向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协助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开展物资协作、商贸交流、劳务合作等业务,为宁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团结联络各界人士(包括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广泛地对外宣传、介绍宁夏,提高宁夏在全国以至全世界的知名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为振兴繁荣宁夏做贡献。

(四)认真搞好自治区党、政领导和区直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到驻地活动的接待工作,积极为区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地、市、县到办事处驻地开展公务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五)开发信息资源,广辟信息渠道,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收集、整理、传递驻地重要的政务、经济、科教、文化信息,为自治区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适用的信息服务。

(六)管好办事处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力开展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主动为宁夏企事业服务。兴办经济实体,在驻地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生产性和商贸经济活动,努力增加办事处收入,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自养能力,逐步做到自收自支。

(七)协调、指导和管理我区派往驻地的各类机构和人员。

(八)承办自治区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完成驻地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接受驻地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受自治区政府委托,政府办公厅负责办事处日常的联络和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政府办公厅驻外机构联络处(设在政府办公厅人保处)。第六条 政府办公厅驻外机构联络处的职责是:

(一)及时了解和掌握办事处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二)向各办事处通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阶段的主要工作部署及主管办事处领导的意见。

(三)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办事处领导班子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办事处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工资审批、职称评聘等工作。

(五)负责办事处领导向自治区请示汇报工作的安排和办事处在区内有关事宜的联系服务工作。

(六)完成政府领导和办公厅领导交办的与办事处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各经济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办事处的工作,经常向办事处通报全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及需要同兄弟省、市进行协作的意向,加强同办事处业务联系,有关文件应发给办事处。各办事处在同中央、国家机关和兄弟省市协作中需要区内各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第三章 机构与人事管理第八条 办事处及其经济实体的内设机构必须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加强内部管理。办事处内部可设若干处、科(室、部、所),其机构设置必须报政府办公厅转报区编委审批。经济实体不确定级别规格,其内部机构按工作需要设置,由办事处自行确定。第九条 办事处干部的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经济实体的经理,必须是办事处的正式在编人员,由办事处任免,报政府办公厅备案,其他干部和职工由经济实体自行管理。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2年,取得本科学历5年(与所从事工作相同),中级职称满6年,请问可以评工程系列副高级

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如下)。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一、北京地区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3、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4、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以上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 期计算到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二、河北省

凡符合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冀职改字[2003]41号)文件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三、辽宁省

(一)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者

1.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2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以上(时限计算到评审年度当年12月31日,下同);

2.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经济、审计、统计,下同)本科毕业学历,并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参加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以上;

4.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参加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10年以上;

上述会计师资格指1992年8月1日前评审合格(大专学历除外)或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全国会计师考试合格者。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突出业绩

1.企事业会计管理。

⑴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业务能力,在取得会计师资格以后,曾制定本行业、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已付诸实施;能够解决会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⑵主持大中型建设开发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起草、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实施后取得显著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组织或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制定起草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措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⑷在调整企业产品结构,实行股份制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帮助单位取得重大效益。

⑸深化会计改革,依据会计准则,提供公开、真实、准确会计信息;开发计算机财会软件,推行现代会计管理方法等,获得较好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和现代管理成果、优秀学术成果奖。

2.会计中介服务。

⑴具有广博的经济、法律、会计知识,很强的会计专业才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主任会计师或高级项目经理,主持指导会计查账、资产评估、验证资金业务,取得显著成绩。

⑵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能够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原则,依法执行查账、验证、评估业务,对企业审计、评估提出意见,出具报告,并能规避风险获得有关部门确认,经得起检查。

⑶注册会计师为社会培养会计人才;编写大专以上教材,讲授课程;担任企业会计顾问,承担会计咨询服务;解答财会疑难问题,取得良好效果,赢得客户信赖。

3.会计学术研究。

⑴为适应知识经济发展形势,积极组织会计专家学者投入到会计学术和相关科学研究领域,有一定成就,并及时推广应用,取得较好成果,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学术成果奖。

⑵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财会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

⑶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组织调查,推动会计改革和会计市场竞争,为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理论依据。

⑷组织省、市范围内的会计学术交流、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新的财会理论信息,并取得一定成效。

⑸组织有关财会专家进行智力服务,取得成效;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财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为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做出贡献;为社会进行多项有关会计业务技术的4.会计编辑。

⑴有较高的经济理论知识、会计专业知识和广博的文化知识,并有一定的工作水平。

⑵掌握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对编辑出版提出过很好的建议和改进意见,实施后获得较好的效果。

⑶多次担任重要文稿的责任编辑,复审和终审某些重要稿件,解决审稿和编辑中的疑难问题。

⑷1年至少撰写刊物评论和高水平的专业性文章1至2篇,获得广大读者的良好评价。

5.会计培训。

⑴掌握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和财会队伍现状,编制合理的培训计划,根据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进行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在促进多出人才、快出人才方面取得成绩。

⑵编写或主持审议具有大、中专水平的财会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被采纳实施。

⑶担任一、二门具有大中专以上水平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讲授任务,授课量不少于150课时。

⑷提高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人员的水平,指导进修、实习和论文写作。

(三)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或大专院校学报(含增刊)公开发表不少于3篇有价值的经济、会计、财务方面专业学术论文,并在报刊目录中按主次顺序排列出作者姓名、登载文章页码。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获得优秀论文奖(限1篇)。

2.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人专业著作或译著。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无重大违纪问题。

(五)参加国家、省级经济类外语B级考试合格。具有大专以上外语专业院校毕业证书或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或男55岁、女50岁以上,可以免试外语。在县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以降低一个档次;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考试成绩,不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六)参加国家、省级人事部门组织的高级计算机考试合

格;45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免试计算机,大专院校计算机专业毕业或县(含县)以下会计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不强调计算机考试。

四、江苏省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到2004年12月底。

五、浙江省

全省范围内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会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六、福建省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需具备会计师(审计师)资格证书。

七、江西省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等122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2]31号)中《江西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高级会计师条件。(赣人发[2002]31号)文件可在“江西财政”网()查询。

八、山东省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勤政,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2、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参加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4、参加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二)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会计师或经济、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评高级会计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的,所学专业应是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在取得学历后要继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符合上述第2、3项中规定的相应资历要求。

2、不具备上述学历要求的财务会计人员,取得会计师等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且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其中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获得先进工作者、嘉奖、记功等能证明其财会专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奖项,可视同为其年度考核优秀。下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1)在正式公开出版过的财会专业书籍中,本人独立撰写或为主撰写累计达10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过2至3篇由本人独立撰写或为主撰写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财会专业论文;

(3)荣获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3、取得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在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其中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规定学历和资历限制,破格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1)在财务会计专业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含三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含二等)以上优秀成果奖的主要研究人员;

(2)在正式公开出版的财会专业书籍中,本人独立撰写累计达30万字以上,并被大中专院校采用作为教材;

(3)荣获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三)机关分流人员的报名条件

根据鲁人职〔2000〕14号文件规定,凡在这次机构改革3年分流期间由机关分流到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和外语资格的限制,依据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比照本单位同等情况的人员,参照上述报名条件,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因考试替考和评审材料弄虚作假,在2002年度考评中被处取消3年内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2003年度考评中被处取消3年内和5年内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不能报考。

九、湖北省

包括正常申报条件和破格申报条件二个层次。

(一)正常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晋升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显著;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2.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会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在会计或财税经济专业方面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2.直接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者;

3.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或主持编纂并正式出版三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教材(其中本人承担任务不少于五万字);或在国际、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学术会上发表二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

4.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国家级表彰一次以上者;或受到省、部级表彰二次以上者;或受到市、州级表彰三次以上者。

(三)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近两个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四)社会其它人员申报

1.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现受聘于企业和非公有制组织,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考评,评取得的资格在受聘期有效,不与原单位工资、利待遇挂钩。

2.公务员中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考评,考评取得的资格不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3.为积极拓展评价服务领域,面向全社会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从今年开始,凡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均可自由申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其填报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审验盖章。社会流动人员的申报由各级人才交流和人才评价部门提供评价代理服务,负责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证。

4.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按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 间计算。专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可计算到2004年12月31日。

十、海南省

(一)考试报名条件。全省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两年以上。

2、财经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县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八年以上。

3、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资历,但同时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

(1)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会计工作荣誉称号者;或被授予地级市以上先进财务会计、先进财政税务工作者、优秀会计、优秀财税人员、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称号者。

(2)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地级市一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3)在省、部级以上财务、会计等学术会议上宣读3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并收入论文集者;或在省级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3篇(其中国家级专业杂志上至少发表1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4)担任过正式出版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合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的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材料经采用单位确认效果较好。

(5)在大、中型经济单位或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会计副科长以上职务5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

(6)设计开发过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评审机构评审合格的会计核算和管理软件,并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主要贡献者。

(7)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全科合格。

十一、四川省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3、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4、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以上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 期计算到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十二、重庆市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者。

⒉符合《重庆市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暂行办法》(渝职改办[2000]394号)规定的破格条件之一者。

⒊有特殊贡献任职年限和任职资格满3年以上不足5年、在任职期间受到国家、省(市)、部级表彰,或区县级政府及市级综合部门表彰的会计工作先进个人。

十三、陕西省

(一)《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见附件)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的基本条件。

(二)我省破格报名条件

1、中专毕业,取得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并从事财会工作满25年;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会工作满4年。

4、任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省、部级“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2)在会计专业方面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3)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专著、教材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

(4)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

(5)主持完成省、部会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并被推广应用。

附件:《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二章第十条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十四、宁夏回族自治区

暂无

十五、青海省

暂无

十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会计、审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

银川市阅海万家的|户口性质

银川市阅海万家的户口性质应是居民户口。宁夏回族自治区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5〕8号)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改革调整户籍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以适应我市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户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合理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及大县城建设步伐,为打好脱贫攻坚战、与全区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足市情。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确保人口转移与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尊重群众意愿,合理引导农业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三)坚持统筹发展。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机制,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人口全覆盖,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积极建立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科学调控、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到2017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0%;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

四、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同时,全面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相适应的就业、住房、教育、卫生计生、社保、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全面放开市区、各县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并依法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外市籍在我市辖区城镇经商办企业、务工人员,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凭两年以上企业税务缴纳证明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保险缴纳证明,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具有我市户籍的退役士兵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市籍来固原就业创业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在档案托管的县(区)民政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或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单位办理本人的集体常住户口。

(三)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和外市籍人员向我市农村迁移。除生态移民和因婚迁入外,全市原城镇居民和市外人员不得向我市农村迁移;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迁入的,不能享受我市农村的各种惠民待遇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

(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辖区常住人口、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房产、住房公积金、教育、收入、社保、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资源整合与高度共享。按照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要求,改革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工作,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居住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居住人口,全面彻底清理一人多户问题。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五、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一)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指导、协调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依托民生服务中心设立社区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统一受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办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劳动就业和房屋出租信息发布、有关税费代征代缴和采集信息等事项。同时,负责辖区外出经商、务工农村人员的跟踪服务管理,及时救助危困留守人员。

(二)建立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市区、各县城区和建制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现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城镇常住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城镇常住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教育培训、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随同子女享有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三)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县(区)人民政府要重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措施时,应当统筹兼顾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同级财政预算。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民政、财政、文化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要定期听取流动人口代表的合理诉求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帮助流动人口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给予流动人口的有关服务保障。长期居住并履行社区义务的流动人员有权监督所在居民委员会的居务公开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传承、创新、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中西医协作,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和预防、养生保健、康复服务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服务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中医药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医药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宣传,推进中医药文化传播。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和规范中医药知识的传播、普及,弘扬中医药文化。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发展。第九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开展行业交流,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第十一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在备案范围内开展医疗活动。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确需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意见,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第十四条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应当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鼓励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第十五条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或者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第十六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中医医师资格的取得以及执业注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中医药设备配置,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设立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明确标注“非医疗”的字样。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提供养生保健服务,不得提供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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