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社厅关于职称改革,山西人社厅关于职称改革的文件

2025-10-15山西职称评审网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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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省高级职称评审何时发证

山西人社厅关于职称改革,山西人社厅关于职称改革的文件

一般公示后三个月即可领到证。

高级职称是职称中的最高级别,分正高级和副高级两类。职称(Professional 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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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和地位。

专业技术职业系列:高等学校教师,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卫生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农业技术人员,新闻专业,出版专业人员,图书资料专业,文物博物专业,档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

技工学校教,体育教练员,翻译专业,广播电视播音,海关专业人员,会计专业,统计专业,经济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专业,律师,船舶技术人员,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

扩展资料

高级职称地方政策:

黑龙江,2018年,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对长期扎根农村基层一线累计从教满30年,为当地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教师,可破格申报认定“基层”高级教师职称。

山西,2018年9月19日,在山西省政府召开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人社厅副巡视员王新民就关于教师职称评审改革答记者问。

王新民:关于教师职称评审改革,山西省主要有两方面改革措施:

一是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从2018年起,向各市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权,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市教育局按程序组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

到2019年我省高校将全部自主开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二是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教师评价的核心内容,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全面考核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注重对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的综合评价。

坚持分类指导和分层次评价相结合,根据不同类型高校、不同岗位教师的职责特点,分类分层次分学科设置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

完善“双师型”教师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其道德培育、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实绩等教学能力和专业工作经历、技术研发服务、指导学生实践实训活动等专业实践能力。

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职业院校教师评价机制,引入企业、行业人才发展标准,发挥校企联合的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将各类“职业技能大赛”“教学成果奖”“信息化教学大赛”等纳入职业院校教师评价体系。

关于教师岗位管理改革主要是以下措施: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全省的大中小学校已经实行了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和公开招聘制度。加强中小学岗位管理。完善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设置办法。

全面实行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编制范围内负责核定岗位总量、岗位设置,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进行岗位设置,统筹管理教师,学校按岗聘任、聘期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县级表彰能缩短评职称吗

"职称评定"居首位。长期以来,为了评职称,老师们都要做很多的准备,而且职称评定遥遥无期,成为一线老师心底最大的痛。

教师们在评职称时被太多教育之外的因素影响。有的老师选择辞职,有的老师选择妥协......

现实是评个职称太难了!所以很多一线教师普遍赞同:取消职称、达到一定教龄。直接晋升职称!这真得不是吃大锅饭,而是让老师安心教育,全身心投入教育的最好的办法!

前段时间,山西省教育厅发布职称评定新政策,受到很多老师关注,里面有两个亮点,其一是对申报副高及以下职称的老师不再要求任职期内考核优秀,其二取消正高及教师申报人员的奖励和荣誉要求,对乡村教师不做论文、课题、奖项等刚性要求。

图 源|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的“教师职称”改革,给很多老师带来新的希望。但职称评定依然“困扰”着很多老师。

名额太少,只能靠等

提起职称评定,淄博一位中学教师说,学校700多个老师,高级名额一年也就一个,中级名额2到3个,排队等高级的有300多人,等中级的100多人,“几乎看不到希望。”

名额紧张,一直是职称评定的老大难问题。

例如:去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编教师共计973.09万人。如此庞大的教师队伍每年分配下来的正高级职称指标,全国各省、市区、直辖市按教师比例分配正高级指标数共计3604名。

如果这些指标全部下放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正高级职称所占比例仅为0.374%,也就是1000个教师中仅可能三四个教师有可能被评为正高级教师。

且不谈正高级教师,副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的名额就已经非常少了,一个学校的职称结构是有一定比例的,一般的教师想要评上副高,就已经比较难了。

高级教师在学校里已经非常稀少了,职称名额太少、“僧多肉少”,那竞争自然就大。大多数老师都会因为职称名额问题,而被卡在门槛外,这也是职称难评的主要原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详情如下。

12 2022年初级经济师(基础知识)真题试卷一(更新中).pdf

格式:PDF大小:753.8KB 2022年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真题试卷(11.12上午卷)(完整版更新中)(1).pdf

格式:PDF大小:856.09KB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经济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员,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服务发展。立足经济领域各行业特点,突出经济活动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引导经济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提升职称评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契合度,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2. 坚持科学评价。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3. 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巩固经济领域人才评价改革成果,总结完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创新高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机制,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及新兴产业的人才支撑。

4. 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加强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促进职称制度与各类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做到以用促评、评用结合。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使用相衔接、强化监督管理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经济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完善职称层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2.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适时调整经济系列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工商管理、金融、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做好专业建设,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行业发展变化较大、评价需求不断缩减、从业人员数量较小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在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增设新的专业;对知识结构、岗位要求相近的专业,及时进行整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设置由统一公布。

3. 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探索建立经济系列与会计、审计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经济专业人员负担。

4. 经济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经济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经济专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鼓励经济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积极投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的经济专业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2. 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按照专业分类,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 实行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丰富评价方式。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猎考网评议,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客观公正。

2. 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建立同行猎考网评审制度,积极吸纳财政、金融、工商管理等经济领域的权威猎考网,组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可按照公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进行,也可按经营管理、财税金融、人力资源等专业类别,分类开展评审。

3. 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依托专业水平较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影响力、能够自律规范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吸纳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经济系列社会化人才评价。

4. 向优秀经济专业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经济专业人员倾斜。对在创新经济活动方式、构建新业态、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经济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导经济专业人员在基层建功立业。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使用有效衔接

1. 促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建立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 加强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减少各类证明材料,简化审核程序,规范评审工作流程,提高评审工作效率,提供便捷服务。

(五)强化监督管理

1. 加强职称评价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确保评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试机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要严肃追责。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要暂停评审工作、责令进行整改,直至收回评审权。

2. 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参评人员、工作人员、评审猎考网等有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违规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专业技术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经济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与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确保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稳慎推进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对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要按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各层级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营造有利于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6月13日

附件

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经济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经济师

1. 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 能够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3.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二)经济师

1. 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有关方针、政策。

2. 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3. 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4.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三)高级经济师

1.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 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 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5.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四)正高级经济师

1.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

2. 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 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5.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五、参加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七)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八)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猎考网公认。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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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转评最新规定

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从业的在职(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间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范围

建筑工程:建筑学、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岩土工程与测量、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经济、城市燃气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建材工程:硅酸盐工程、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

生态环境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生物、环境化学、环境物理、生态环境监测;

水利工程:水文及水资源、水土保持、农业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2.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标准条件

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及任职年限条件

技术员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见习期满1年。

助理工程师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见习期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聘任技术员满2年;

4.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聘任技术员满4年。

5.对在基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学历可放宽至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

事业单位申报人须在岗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事业单位以工资表聘任时间为准,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聘任文件或证书时间为准,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相关资格时间为准。

专业技术人才调整工作岗位后跨系列(专业)申报职称评审的,须在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按规定转评现岗位同级职称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评审,同级职称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申报人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相近专业是指理科、工科专业。专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相近专业是指理科、工科专业〈参考《教育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0〕2号)〉。所学专业为设计学类(专业为:艺术设计学、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艺术与科技、包装设计)并从事建筑和风景园林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建筑学和风景园林专业助理工程师;所学专业为林学类(专业为:林学、园林、森林保护、经济林)并从事风景园林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风景园林专业助理工程师。

(二)能力与业绩条件

助理工程师评审,需要提供一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聘任技术员期间参与本单位建设工程方面的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1000字以上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三)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申报人均须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和公需课程要求。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90学时(其中:包括能力建设、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调试、知识产权和日常安全教育等相关内容的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需提交近一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四)考核要求

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且任期内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限须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做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其他要求

1.高技能人才申报要求:

在生产一线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评审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5号)执行。

2.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要求: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并人社专字[2020]25号)执行。

3.从机关流转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要求: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四、申报程序

1.坚持个人自主申报、单位民主评议、逐级申报审核原则。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标准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

2.申报材料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逐级审核上报。申报人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签字确认。

3.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评审办法

评审采取专业答辩和能力业绩评判相结合,实行百分量化制,其中,专业答辩实行命题匿名制、现场公开答辩的办法,满分60分;能力与业绩评价满分40分。实行末位淘汰,综合淘汰率不低于20%。

六、材料报送及评审安排

根据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材料报送采取电话预约形式。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做好材料报送工作(详见附件),并安排专人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材料采用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相结合报送的方式进行。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后退回。

参加上年度评审答辩未通过者,申报参评时须提交符合要求新的能体现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业绩的材料。上年度综合评议未通过者,若无较明显的专业工作新业绩,本年度一般不予受理申报。

2022山西卫生副高职称评审会取消吗

不会。

据山西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公开发布,2022山西卫生副高职称评审会只是时间延迟。

评审会具体时间会在官方网站或公众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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